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全體干部職工。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必須堅持“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依法審查的原則。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推進、協(xié)調(diào)和監(jiān)督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檢查;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追究;負責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各股室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人員并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六條 不得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nèi)的政府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nèi)容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七條 兩個以上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股室負責先行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報辦公室予以公開。
第八條 辦公室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屬于主管業(yè)務方面的,應當由各職能股室審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各股室應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逾期不能答復的應當及時說明原因。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辦公室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本局全體干部職工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