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5期)
現將興國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四季度在興國縣轄區(qū)范圍內開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中抽檢到中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興國縣健朝食品加工廠生產銷售黃曲霉素超標的花生油
(一)食品名稱:
花生油;生產日期:2023-10-22;不合格項目:黃曲霉素B1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健朝食品加工廠,經核查,該榨油廠2023年10月22日共加工了花生油40kg,銷售價格為28元/kg,截止至送達檢驗報告時,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加工銷售的該批次花生油已經全部銷售完畢。該批次不合格花生油貨值金額共計1120元,違法所得1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儲存環(huán)節(jié)導致,興國縣老文榨油廠沒有把控好食品生產質量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榨油廠通過嚴格把關食品生產環(huán)節(jié)及儲存環(huán)節(jié)、嚴格落實相關食品生產質量及原料儲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生產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guī)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當事人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花生油加工及生產銷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壹佰貳拾元整;2.處罰款陸任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jiān)食罰決字〔2023〕93號)。
二、興國縣老文榨油廠生產銷售黃曲霉素超標的花生油
(一)食品名稱:
花生油;生產日期:2023-10-18;不合格項目:黃曲霉素B1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老文榨油廠,經核查,該榨油廠2023年10月18日共加工了花生油30kg,銷售價格為26元/kg,截止至送達檢驗報告時,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加工銷售的該批次花生油已經全部銷售完畢。該批次不合格花生油貨值金額共計780元,違法所得78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儲存環(huán)節(jié)導致,興國縣老文榨油廠沒有把控好食品生產質量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榨油廠通過嚴格把關食品生產環(huán)節(jié)及儲存環(huán)節(jié)、嚴格落實相關食品生產質量及原料儲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生產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guī)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當事人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花生油加工及生產銷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建議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柒佰捌拾元整;2.處罰款陸仟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jiān)食罰決字〔2023〕91號)。
三、興國縣聯(lián)明榨油廠生產銷售黃曲霉素超標的花生油
(一)食品名稱:
花生油;生產日期:2023-10-22;不合格項目:黃曲霉素B1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聯(lián)明榨油廠,經核查,該榨油廠2023年10月22日共加工了花生油50kg,銷售價格為22元/kg,截止至送達檢驗報告時,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加工銷售的該批次花生油已經全部銷售完畢。該批次不合格花生油貨值金額共計1100元,違法所得1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儲存環(huán)節(jié)導致,興國縣聯(lián)明榨油廠沒有把控好食品生產質量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榨油廠通過嚴格把關食品生產環(huán)節(jié)及儲存環(huán)節(jié)、嚴格落實相關食品生產質量及原料儲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生產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guī)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當事人未延續(xù)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花生油加工及生產銷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2.處罰款陸仟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jiān)食罰決字〔2023〕92號)。